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
收费标准:理科专业:5000元/年;文科专业:4800元/年 。住宿费:500元/年。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
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