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湖南城市学院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