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职(专科)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对口高职(专科)招收参加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二十四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6)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对线上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7)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进行录取。各专业类别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学院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寄发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