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南京邮电大学录取规则

江苏省内:
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往年生源情况,对江苏考生报考我校的条件分别规定如下:

报考我校普通本科一批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二条 各招生专业对考生选测科目和建议选测科目的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普通本一批次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中,每取得一个“A+”加2分、每取得一个“A”加1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综合评价录取考生不执行选测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 对符合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录取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各批次省控分数线以上,我校调阅合格考生信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依据“分数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的原始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贯彻教育部和省招委有关高校招生改革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2019年在江苏省实行综合评价录取,按照《南京邮电大学2019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实施,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必修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

第十九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江苏省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依据“分数清”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如投档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分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上海、浙江等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报考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