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

  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学生; 对口专科(高职)招生对象为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考试的考生。普通专科高职参加专科二批录取,艺术类考生参加专科一批录取,对口高职单独考试的考生参加专科二批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3)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录取报考我院志愿一志愿的考生;

  (4)录取结果按省招生办统一要求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省份

  2009年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省份为:山东、河北、河南、山西、江苏、安徽、内蒙古、黑龙江、辽宁、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