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宜宾学院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级差)。

2、录取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及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同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专业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仅录取专业与文化成绩双上省控线考生,在进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2、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大类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音乐表演专业限招:声乐招收民族、美声考生,器乐招收钢琴、竹笛、手风琴、古筝、小提琴、二胡考生。

5、体育教育(含本科、专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且加试口语合格的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状况需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