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依法治招”、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学院坚持“招生宣传不虚夸、咨询解答不承诺、计划执行不超录、按章录取不违纪”的“四不”原则,严格规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包括艺术类美术本专科、普通文理本专科的招生。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为“13238”,学院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家墩一村特1号(邮编430068)”。

第四条 学院是一所多科性教学型本科院校,主要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实施普通本专科的学历教育。

第五条 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教育部及省招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要求,执行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办法,监督招生工作的有序实施。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生宣传

第七条 招生宣传贯彻“以考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热心细致地为考生及家长服务。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印发招生简章,联系新闻媒体,组织培训招生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招生宣传。

第九条 学院通过官方网站(http://gcxy.hbut.edu.cn)、新闻媒体以及现场宣传的方式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布录取结果。学院通过电话027-59751234、59750911和email:gczs@mail.hbut.edu.cn接受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院2012年招生计划2720人,其中本科计划2020人、专科计划7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已经湖北省物价局核准。具体为: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普通本科专业13000元/学年或10000元/学年;艺术类专科专业10000元/学年,普通专科专业7500元/学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生源充足的省(区、市)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微量调剂。若当地招生政策允许,也可在科类计划中作微量调剂。

第十四条 我院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或具有文体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师资情况,外语按英语组织教学,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网上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十八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优秀学生,学院设有素质发展奖学金(600—2000元/人·年);文体科技竞赛奖学金(500—10000元/项)以及多个单项奖学金(500—3000元/人);特别优秀学生可获取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生获奖面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困难补助(300—500元/人);勤工助学岗位酬金(50—100元/人);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秋季伙食补贴(40元/人·月,3个月);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6000元/人·年)。学生各类资助覆盖面超过2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形成的招生计划空额,遵照湖北省招办的相关规定于九月下旬补录。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