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2005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字〔2005〕115号)、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5〕71号),学院前身为山东省医药学校,始建于1958年。学院部委代码:13966。

  第三条 学院以实施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中等职业教育任务,是一所药品食品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的职业学院,实行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重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设药学系、食品系、基础部。

  理科现开设:药物制剂技术、化学制药技术、药物分析技术、生物制药技术、中药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化工设备维修技术(制药设备方向)、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十一个专业

  理科现开设:中药、食品加工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三个专业。

  第六条 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从严治校”的原则和全方位为学生服务的办学理念;以药品食品行业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广开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工作已实现从重视就业数量到重视就业质量的转变。

  第七条 办学地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

  邮编:26421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负责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解答考生及社会对招生工作的询问;协助招生监察部门、教务处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负责对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智、体条件均合格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二条 录取成绩:依据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规定加分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同时根据药品食品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不宜报考相关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可在各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并通过我院网站的招生信息栏予以公布,以特快专递形式及时给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其收费标准将始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目前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如下:专科(高职)学费:理工类5000元/生·年,文史类48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6人间)。

  第六章  奖贷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已形成了一套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机制,建立以奖、贷、减、助、补的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积极帮助新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院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贫困新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通信地址: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

  邮政编码:264210

  学院网址:www.sddfvc.cn

  信箱联系:sdysxyzb@sina.com

  咨询电话:0631-5712909、5712907,0533-2865021、8618345

  招生热线:800 653 1111

  传    真:0631-5712666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