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地球村校区: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双龙村
福屿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中路218号
主管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学院概况:学院是2004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文[2004]62号),教育部备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管理的高职层次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制2-3年,福建省为主,面向海南省、江苏省实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目前开设物流管理、医药营销、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会计电算化、金融管理与实务、旅游管理(含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园林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电脑艺术与设计、多媒体设计与制作、药物制剂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卫生方向)、应用英语、保险实务等16个专业。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今年的招生工作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73561。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学院根据省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会规定的录取原则和程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招生对象及招生要求
1、招生对象: 2009年高考考生。
2、招生要求: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旅游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食品营养与检测、医药营销专业不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限二部分06条)。广告设计与制作、多媒体设计与制作、电脑艺术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限二部分01、02条)。旅游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m以上,女生身高1.55m以上。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福建省录取批次为高职高专批,最低控制线为高职高专线。
2、投档比例按照招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3、在招生中执行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各项加分政策。
4、我院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给予录取。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第一专业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按专业顺序递补,不设分数级差。当某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果愿意服从专业调剂,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直至满额。
(四)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1、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和我院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fzlmxy.cn
2、 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九条 我院加大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金额和受奖面,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激励和保障作用。主要设立以下奖项: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特困生3000元/年(受助面5%);贫困生1500元/年(受助面15%);
4、学院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年,二等奖500元/年,三等奖300元/年,单项奖学金100元/年,受奖率30%;
5、学院设立的特殊困难补助;  
6、勤工助学金;
7、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五章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
第十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6000元/生.学年(广告设计与制作、电脑艺术设计、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6600元/生.学年;工程造价和多媒体设计与制作专业7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 800、1000元/生、1200元/生学年三种规格的宿舍;
3、书本费:500元/生.学年,按照实际开支情况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第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和清退均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6号)执行。
第六章 毕业及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颁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福州市西二环中路218号      邮编:350002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25926、83773560
联系人:周老师、郭老师、林老师
传真:0591-83774067            网址:http://www.fzlmxy.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