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江苏海洋大学录取规则

江苏省内: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八条 学校对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等级的要求为,普通文理类本科选测科目成绩1B1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第九条 文理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条 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专业分、文化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对进档多投考生,专业服从,可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四条 按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新生入学两年内在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具体选择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江苏省外:
第五条 坚持阳光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传统志愿省份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省份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5%。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七条 实行传统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在平行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录取征求志愿考生。

第八条 文理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投档分相同时语数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对进档多投考生,只要专业服从,可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校考的省份,按照文化统考成绩与专业校考成绩相加后的总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其他省按照所在省有关政策执行,使用所在省文化、专业统考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条 按大类招生(培养)的专业,新生入学两年内在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具体选择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试科目改革试点省份,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或俄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