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周口师范学院录取规则

第九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安排专业。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同一院校志愿级别下,专业志愿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当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进档已分配专业的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内蒙古实行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浙江、江苏执行生源省招生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按投档特征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在录取基准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河南省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区)按语文、数学、外语优先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普通本科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国家核定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以及各省未完成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时的录取。我校预留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决议、顺延录取、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十五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30%)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音乐表演专科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音乐表演专科专业的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主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


录取原则

(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

戏剧影视文学


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


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


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音乐学、

音乐学(中外本科课程合作项目)


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30%)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舞蹈编导


河南省、山东省按专业主科成绩择优录取;其他省(区)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美术学、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绘画、动画


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书法学


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小学教育(全科教师)的招生按河南省教育厅当年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招生工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