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武汉工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主编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八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2008年学校电气信息类、工商管理类、轻工纺织食品类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为120%,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学校将优先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学生除应达到录取分数线外,各科成绩应当均衡,录取我校英语专业的学生其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要求数学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设志愿级差2-5分,专业级差1-3分,按考生的志愿级差及专业级差,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 将 给予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