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渭南师范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办(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政策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我校不做额外限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我校无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列的位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排列位次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浙江省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设定安排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进行征集或调剂。

第十六条 对于其他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我校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艺术类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与录取方式参照各省份要求与非合作办学专业相同。若相关科类考生未报考以上合作办学专业,在考生服从调剂且分数达不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前提下,我校有权将该考生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除广西、甘肃、山西、河南、河北、山东、陕西等省份部分或所有专业按我校单独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它各省均承认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为:

1.单独组织专业课校考省份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艺术类相关专业有省统(联)考要求的须省统(联)考成绩合格),依据我校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生源不满的情况下,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统(联)考成绩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课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2.未单独组织校考省份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所在地统(联)考,依据生源所在地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课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3.以上录取原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不符,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控制线,按专业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课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职单招本科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省招办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且成绩合格,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技能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高考英语口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原则上对考生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新生入学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俄语”,其余专业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英语”,请其他外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