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八条 学院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填报英语专业的学生须参加生源地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其中,师范类英语专业考生外语口试成绩应为良好以上(含良好),英语专业在同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实行英语单科分数优先、再口试成绩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按各省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在投档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至完成招生计划;学院在山东招生的音乐学专业,将根据山东省规定的文化最低控制线,在取得我院专业合格证并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原则上只招收参加了英语语种高考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