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天津城建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填报的志愿,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综合改革三种录取规则;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与我校专业录取原则不一致,执行所在地相关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当同一科类、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英语,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物理、化学(或生物)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优先满足等级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如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均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匹配,录取时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画基础。入学后加试美术,合格考生留在上述专业学习,不合格考生须选择转至其他专业学习,但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入专业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最低分数。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软件工程专业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只录取有专业志愿(不含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经学校认定体育测试合格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考生须达到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的相应文化成绩标准,然后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班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同第十一条),如生源所在省未公布分专业计划,我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录取审批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入学后,学校对注册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