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南京医科大学录取规则

第五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学校2019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另一门选测科目不做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如下:
招生批次 招生代码 科类 选测科目 等级 必测科目 等级 技术科目 等级
提前批次 (地方专项) 1112 理科 B+、B及以上 均须达到合格 (或C级及以上等级) 合格
本一批次 本一批次 1134 理科 B、B及以上 文科 1503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 理科
第十五条 对符合学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1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2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均为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9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浙江以外省(市、自治区)考生,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均为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考生报考时需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学校按照浙江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