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上海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一、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二、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

三、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参照各省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上海考生若仍有同分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四、对考生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且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并符合调剂专业的相关要求的考生,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上海考生并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五、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六、浙江省录取时按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