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四川警察学院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四川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且投档分数达到四川省本科第二批调档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四川警察学院确定的调档比例(120%以内)分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向学校投档,学校审档合格后,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四川警察学院本科预科招生包括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族民族本科预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的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分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按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少族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只分文理招生计划投档。

第二十二条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四川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择优录取考生。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则由学校进行调配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可在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四川警察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