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塔里木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2019年普通本科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综、语文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文科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综、数学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市、区)专业统考成绩。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市、区)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统考成绩相加计算综合成绩,并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艺术统考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