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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 评估细则(试行)

来源: 时间:2019-04-28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

评估细则(试行)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特殊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依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基本标准,编制《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评估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

本《细则》所列的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以下有关基本标准、规程及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7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10号)等。

二、《细则》适用范围、评估重点

(一)本《细则》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向高中、学前两头延伸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评估重点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评估指向突显政府履行职责、改善办学条件的内容,并确保每个评估指标政府能做、数据可测、目标可实现。

三、评估标准主要内容及分值权重

(一)《细则》所列评估标准分为基本保障项目和特色项目两部分,满分为1100分。其中,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特色项目100分。评估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16项,三级指标21项。

(二)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包括场地保障、设施设备保障、经费保障、师资保障四部分;特色项目(100分),包括两头延伸。

(三)每个子项目评估一般按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类情况予以认定,先按百分制计算,分别赋分为100分、60—80分、0分,再按权重折算成对应的分值。

四、评估工作组织及基本程序

(一)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委托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

(二)申报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由学校对照《细则》先开展自评,基本保障项目自评分达到800分以上的,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申报,专业教育评估机构于每年56月份组织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对照《细则》,2019年要对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一次初步评估。

(三)评估工作采用材料审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四)评估工作的规范程序和申报工作具体事宜由评估部门另行通知。

五、评估结果产生、公布和运用

(一)评估基本保障项目得分800分以上或基本保障项目与特色项目两项得分达到850分以上的学校,认定为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

(二)评估认定为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三)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创建情况列入教育基本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和区域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价有关特殊教育的重要参照指标。

六、其他

本细则自201941日起施行。

 

 


浙江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一、基本保障项目(10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具体标准(三级指标)

评估依据

(一)场地保障

400分)

1.学校位置

100分)

1)学校选址符合相关要求;学校周边环境有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安全;学校交通方便,周边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完善,方便学生参与社区生活实践。(100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1

2.占地面积

100分)

2)盲校、聋校和综合性学校:1-9个班不小于13542平方米,10-18个班不小于18966平方米,19-27个班不小于29379平方米;培智学校:1-9个班不小于12338平方米,10-18个班不小于17100平方米,19-27个班不小于25670平方米。(100分)(完全符合评估标准的要求为达标,达到相应标准指标70%以上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3.建筑面积

100分)

3)盲校、聋校和综合性学校:1-9个班不小于4150平方米,10-18个班不小于6558平方米,19-27个班不小于12357平方米;培智学校:1-9个班不小于3792平方米,10-18个班不小于6173平方米,19-27个班不小于11103平方米。(100分)(完全符合评估标准的要求为达标,达到相应标准指标70%及以上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4.校园规划

60分)

4)校舍建设紧凑集中、科学合理;校园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等区域明确、使用方便,传达室及围墙设置合理。(60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5.运动场地

40分)

5)体育运动用地有保障,运动场设有环形跑道150米以上,直跑道60米以上。(40分)(完全符合的为达标,有一项指标符合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二)设施设备保障

300分)

6.一般教学设施

100分)

6)校内道路平整通畅,相关无障碍基础设施齐全,各类标识醒目,有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完备的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网络布线、电子监控等设施;聋生较多的学校设置有校园灾害广播系统,在报警系统上增设震动、闪动信号装置。(25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1

7)学校每个教学班均有面积40平方米以上、光线充足且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的独立教室;学校有计算机教室、网络控制室、校园局域网、特教资源库、多媒体教室等能满足学生上课及教学观摩需要。(25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8)学校有美工教室、律动(唱游)教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等专用教室,数量足够,面积达到相关规定,配套设施设备齐全,能满足教学需要;学校有1间可作全校性集会等使用的大型多功能活动室,并配置能进行相关活动的设施和设备。(25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9)学校有图书阅览室,包括藏书室和阅览室,有条件的可以分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及电子阅览室;学校有医务室(卫生室或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设施设备齐全。(25分)(符合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7.康复配套设施

80分)

10)学校康复用房种类齐全,面积足够、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康复训练所需;学校体育康复、言语语言、感觉统合等评估和训练器材种类齐全、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康复训练所需。(80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2

8.生活配套设施

70分)

11)学校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生活配套设施满足师生生活需要。(70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1

文件2

9.卫星班建设

50分)

12)已经在普通学校建有1个及以上卫星班并正常运行,有相关制度保障。(25分)(符合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5

13)卫星班布点合理,卫星班有专门场地、设施设备能满足正常运行要求。(25分)(符合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三)经费保障

100分)

10.经费保障

100分)

14)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以上拨付;学校基础建设、维修、大型设备的添置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60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3

15)本区域学生免费、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接收流动人口残疾子女入学,待遇同等;积极通过多种渠道设立学生奖励金。(40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四)师资保障

200分)

11.教师配备

80分)

16)学校教师配备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比为13,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师生比为12.5”的标准;学校职工配备标准不低于3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职工,寄宿制的特殊教育学校每2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管理员的标准。(80分)(全面达到的为达标,缺编20%以内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12.教师结构

40分)

17)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科学管理;教师队伍年龄、学历、学科结构合理;特殊教育、康复、医学等相关专业的教师比例不低于50%。(40分)(达到50%及以上比例的为达标,达到20%及以上比例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4

13.教师培养

40分)

18)学校有教师研修工作管理机制,教师研修有经费保障,每学期教师研修有计划、有总结、有台账;学校重视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措施。(40分)(全部达到的为达标,大部分达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14.教师待遇

40分)

19)按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并为聘用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疗休养活动,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津贴和其他各项政策性补贴。(40分)(符合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3

 

 

二、特色项目(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具体标准(三级指标)

评估依据

(五)

两头延伸

100分)

15.向学前延伸

50分)

20)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开办学前特教班或学前卫星班。(50分)(符合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7

16.向高中延伸

50分)

21)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开办高中部或者已经通过卫星班等形式举办特殊教育职业高中班。(50分)(符合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文件6

说明:

(一)本评估细则第一部分为基本保障项目,满分为1000分;第二部分为特色项目,满分为100分。

(二)每个子项目评估一般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类情况评定,按百分制分别赋分100分、60-80分、0分,再按权重折算成对应的分值。大部分达到的是指相应指标要求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

(三)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以下7个文件的有关基本标准、规程及要求:

文件1《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11156号)

文件2:《教育部关于发布<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三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二〔20102号)

文件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

文件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

文件5:《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卫星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751号)

文件6:《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残疾人高中段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21号)

文件7:《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前残疾儿童教育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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