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招生院校负责,各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不限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学生,学校将按相关文件处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病史的,学校将作不予入学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方式
1.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2.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招投档的省市,根据招生省份生的投档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