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
第七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专业志愿清规则,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平行分的录取规则: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则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