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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简章发布

黑龙江工商学院 时间:2019-10-22

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简章发布


2019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简章发布



高考填报志愿时,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简章何时发布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部门最新发布的2019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简章,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工商学院


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复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招办投档排序分进行排序(如果没有投档排序分,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综合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排序)。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专业分配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招英语考生为主。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校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校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我校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如果有与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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