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方式: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为1:1.2

  第十三条  专业确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总分及相关学科成绩确定专业。

  第十四条  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均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招办、学校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新生凭我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相关证件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办

  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