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哈尔滨华德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哈尔滨华德学院,国标代码13307,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

第三条 我校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哈尔滨华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科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五条 我校2013年招生层次为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和三年制专科。

第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招收英语考生,俄语专业只招收俄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八条 我校对有艺术、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成绩及所填报志愿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分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所报专业无法满足时,若本人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参加黑龙江省艺术类统考考生在满足文化课成绩要求条件下,按考生的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中职相关专业考生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自愿参加校企“订单式”联合培养,按就业订单培养协议收取培训费。

第十七条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在给予鼓励和表扬的同时给予奖励,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5号。邮编:150025

咨询电话:0451-88128888 88128666 88128887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哈尔滨华德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