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简章

哈尔滨石油学院二〇一三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石油学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 编:150028

第三条 我院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本章程作为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我院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我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国家教育部核准确认的在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内实行统一招生的独立建制的本科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主管部门

第六条 我院的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民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实现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省招考办相关要求开展哈尔滨石油学院的招生工作;

3.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4.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的招生来源计划,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后积极着手落实相关工作;

5.制定哈尔滨石油学院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实施方案;

6.组织实施哈尔滨石油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学院本年度招生简章呈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实施宣传;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不作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7.组织指导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完成录取及相关工作;

8.对学院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9.支持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10.承担招生研究和招生改革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招生录取条件

第八条 我院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单考、统考,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初步具备录取到我院学习的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我院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课以英语讲授为主。

第十三条 我院录取艺术类考生的原则是在文化课达省控线的基础上按照术科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我院在所有招收艺术类考生的省份均承认该省术科统考成绩,山东省优先按照我院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线上生源不足的,以该省术科统考成绩或经该省级招考部门认可的其他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征集补报志愿进行录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院在本批次生源不足,并经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同意降分投档的情况下,可以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七条 学生学业期满, 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我院以各省级招办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录取依据并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或体检不合格、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情形可不予录取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预录取专业。即将我院所有投档考生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如其填报的所有专业都已录取额满,也不服从调剂录取,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示的可以不予录取的身体疾患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院的招生专业情况、来源计划、学费等详细信息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2013年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其他省份均以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手册为准。我院将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院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学[2009]200号)以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r-edu.com/

E – mail:hr_zsb@163.com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

0451-8717422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