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湖北财税职业学院,教育部统一编制的我院招生国家标准代码为13798;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代码为9518。

  第二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陆家街301号。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区)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生(省内)。专科计划招收1470人(其中省内1190人,省外280人)。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阳光工程”六项政策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内涵发展道路,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突出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行工学接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改革发展为动力,为财税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培育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学院进一步落实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改革活校”的办学理念,实行“多证沟通”(毕业证书和多种职业资格证书)制。把学生综合素质、应用技能的培养放在首位,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毕业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过硬的职业技能,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适应能力等特点。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院专科录取批次为第四批高职高专;艺术类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采取网上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专业的确定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安排。

  第八条: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章 学费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学院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分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专科普通类专业学费为每年4000元,专科艺术类专业学费为每年5200元,住宿费为600—1200元。

  第十一条:学院开通“绿色通道”,保证贫困学生顺利报到入学,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制度;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贫困学生助困基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公办学校的优势。

  第四章 毕业和就业

  第十二条:学制:三年。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三条:学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实行自主择业,学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或定单式培养的就业办法。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注意事项:录取期间凡报考我院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招办联系,尽量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第十五条:学校网址:http://www.hbftc.org.cn/

  电子邮箱:dongdong051102@yahoo.com.cn  yaomanhong88@163.com

  联系电话:027-88117970(传真) 027-88116071 02761152968 13886127358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