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助
厦门工学院奖励资助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各省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奖励人民币8万元。

  第十九条 凡高考总成绩在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第一批次本科录取线下10分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被录取报到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1至第3名和理科第 1 至第5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文科第 4 至第 6 名和理科第6 至第 10 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或有专项特长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相关证书证明,奖励人民币2万元。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教育部规定的五大学科竞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奖项者。

  第二十二条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或有专项特长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凭相关证书证明,奖励人民币1万元。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教育部规定的五大学科竞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省赛区二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的正式文艺比赛(限声乐、器乐、舞蹈三项),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前三名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省人民政府、教育厅或教育厅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的)以上举办的省运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正式竞赛,获个人前6名或集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含二级)者。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报到的我院新生同时符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厦门工学院设立“李德文奖学基金”,每年向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厦门工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