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资助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励资助

  第六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江苏省统考科目总分在本一批录取线以上且选测科目在 2B 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填报我院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含 10 分),奖励人民币 6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内,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含 10 分),奖励人民币 6 万元;如超出本一批录取线 10 分以内,奖励人民币 5 万元。第二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各奖励人民币 3 万元。

  第十八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 5 分的福建省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 1 至第 5 名和理科第 1 至第 5 名,各奖励人民币 4 万元;文科第 6 至第 10 名和理科第 6 至第 10 名,各奖励人民币 3 万元。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十六、第十七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条 嘉庚学院设立“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学基金”,每学期向全院 30% 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在嘉庚学院设立“中国银行奖学基金” ,每年提供 5 万元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嘉庚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 2007 〕 44 号)及其相关文件设有 “ 国家奖学金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国家助学金 ” ,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厦门大学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院报考厦门大学的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