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鸡西大学录取规则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专业志愿分配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来源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招收非艺术类专业考生,无需相关科目成绩要求,无加试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招生录取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且对加分和降分投档的考生与正常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招收的艺术类专业学生需进行专业课测试,承认各省(区、市)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如不组织统考或联考的省份,则承认该省其他院校专业课加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