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安徽师范大学录取规则

第八条 安徽师范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九条 安徽师范大学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录取,对于第一志愿档案数不足同批次录取计划数的专业,从第二志愿中按成绩从高到低补足到计划数投档。其他专业志愿不满的,依此类推,直到足额为止。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口试成绩要求良好及以上,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第十一条 报考旅游管理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

第十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认可生源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原则上按照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录取,但在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按统考或联考专业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音乐学、美术学类(含美术学、绘画、雕塑)、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专业的考生,其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150分制)。

第十四条 安徽省考生报考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省统考各模块综合分录取。具体如下:

1.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模块一”综合分择优录取。

2.舞蹈表演专业(体育舞蹈、健美操方向)按“模块三”综合分择优录取。

3.舞蹈表演专业(专业舞蹈方向)按“模块四”综合分择优录取。

4.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动画、摄影专业按“模块七”综合分择优录取。

5.音乐学专业按“模块八”综合分择优录取。

6.音乐表演专业要求在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艺术类综合分达到安徽省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模块八”主项成绩择优录取,其中声乐表演只招主项为声乐的考生,器乐表演只招主项为器乐的考生。主项成绩最低控制线由学校在录取前确定。

上述各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徽省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照省体育类高考综合分录取。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其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150分制)。

第十六条 江苏省考生报考安徽师范大学的有关要求:

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选测历史的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选测物理的按先等级后分数的方式排序。

报考艺术类专业,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文化课成绩在本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的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40分(120分制)。上述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考生报考安徽师范大学,其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应符合安徽师范大学专业选考科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