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哈尔滨华德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成绩及所填报志愿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招生省份,按相关省的投档比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分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拟录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所报专业无法满足时,若本人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参加黑龙江省艺术类统考考生在满足文化课成绩要求条件下,按考生的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其他省份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中职相关专业考生按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