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规则:

  (一) 调阅档案比例。学院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比例调档。

  (二) 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志愿投档情况,按照录取计划数由高到低录取。若报考同一专业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学院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文史优先录取文科综合成绩较高者,理工录取理工综合成绩较高者,若文理科综合成绩相同,学院将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之差,各专业之间级差为:5分。

  (三)对符合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录取的新生,在进校三个月内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并告知本人。所有被录取的考生由各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学院根据生源结构、生源质量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源地招办同意,可对生源计划、招生专业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