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长江师范学院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进行录取。认可各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2.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3.对进档考生,学校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专业志愿优先,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参考单科成绩要求,考生所报专业要求考生单科成绩而考生没有达到的,则按考生其它专业志愿录取;

(3)调剂志愿为最后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报考英语、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双学位项目实验班的考生的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单科总分的70%。
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如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录取规则按相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如生源省(市、自治区)在录取规则上没有特别要求,则我校录取规则为: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校考成绩)排名择优录取;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录取规则按相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
(1) 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是达到选测科目为B、必测科目5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 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4合格。
8.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规则按当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执行。
9.我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录取规则按当年在浙江省公布的录取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