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当年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严格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符合我院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调阅各省(区)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10%的比例范围内,同时根据各省(区)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区,凡是填报我院,达到出档条件的考生,我院根据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严格执行考生所在地省(区)招生办公室关于高考成绩和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上线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参考考生专业志愿和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无法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我院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及参考考生填报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退档。

  第二十一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优秀、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学院认可各省(区)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艺术、文理兼招。

  第二十三条 已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一律不给予退档案;新生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