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南京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或公开征集志愿,但调档人数(包括征集志愿)不超过我校在该批次剩余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调档时只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高考实际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实际成绩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录取。未提供投档位次的,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和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我校面向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国家专项计划和励学计划、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有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其他专业学生均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中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的特殊类型外,我校提前批录取考生入学后只能参加录取专业相关院系组织的实验班选拔。其中录取至大类的,第一学年专业分流时限定在大类内确认主修专业,第二学年结束后可按相关规定调整主修专业;录取至专业的,第二学年结束后可按相关规定调整录取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于江苏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报考第一批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若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到A+则加3分进行专业录取。报考提前批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历史或物理A,另一门B。自主招生、励学计划、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资格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依据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为: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调剂考生专业志愿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