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湖北警官学院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一)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本科第二批(非公安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考生录取专业遵循“专业志愿清”原则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承认其加分项成绩。

第十七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