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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学校: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23-06-07

第一条   学校全称: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255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学校地址:昆明市空港经济区大板桥金盾苑

1号,邮政编码:650211

第八条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一所经云南省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政法类全日制人民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大专。主要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和警务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同时也为其他社会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治专门人才。目前,学院开设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

6个司法行政警察专业以及安全保卫管理、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警务、法律文秘等5个普通专业。

第九条   招生对象及范围:

(一)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的云南考生。

(二)普通专业: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

考试的云南、四川、重庆、贵州、广西5省(区、市)的

考生;参加2023年三校生高考的云南考生(仅限体育类、教育类、经济管理类的考生)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

该类专业招生总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

学院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结论有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要求:

(一)普通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实行统一的警务化管理,未来就业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相应要求,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二)司法行政警察专业:考生需符合《司法警官院校招生办法》规定的政治、身体和体能条件,未婚。考生应年满15周岁、不超过22周岁(2001年9月1日-2008年1月1日期间出生)。

1、政治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

符合从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要求,政治考察合格。政治考察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2、身体条件

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等部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肢体功能障碍,心理健康。

2)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

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25.7之间。

3)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7,无色盲。

4)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5)嗅觉正常。

6)血压正常:收缩压小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

90毫米汞柱。

7)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文身。

8)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

2016﹞140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规定的各种疾病。

3、体能条件

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并合格,体能测试项目与合格标准见下表。

 

以上4个项目须全部进行测试,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

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

考生体能测试前需自行评估身体状况,若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试中出现受伤、致病、死亡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面试合格

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面试并合格。

第十四条   招生组织机构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经云南省物价局核准,学院学生每学年收取学费5000元。

第十六条   招生程序与办法

(一)凡符合学院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在当地招生部公

布的招生批次志愿栏内填报学院志愿和专业代码。在云南省内,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在提前专科批录取,普通专业在高职专科批录取。

(二)填报了学院   司法行政

警察专业的云南考生,将根据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分数线通知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填报普通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具体办法如下:

1、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考生须在面试前,到学院

网站(https://www.yncpu.net)下载《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政治考察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按表格要求到相关单

位或部门进行审核、盖章,面试时将此表交给学院面试工作人员。

2、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的时间预定为2023年8月,地点设在昆明,具体时间和地点请留意当地招办和学院官网通知,同时学院会在面试之前采用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录取规则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三)同分录取规则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具体如下:

1、文史类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文科综合;若再同分,则看外语。

2、理工类依次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理科综合;若再相同,则看外语。如为实行“3+1+2”

高考模式的省份,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的成绩。

第十八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

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高职高专英语。

第二十一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3日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学院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察院校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的颁发

学生学业期满,考试合格,发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2023年招生的刑事执行、行政执行、罪犯心

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6个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学生毕业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的有关规定,可参加当年面向司法警官院校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毕业生的招警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择业。普通专业学生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

0871-67337161、67339459、63854966(最后一个号码仅在7、8月使用)

(二)学院网址:https://www.yncpu.net /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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