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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小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时间:2019-05-15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物的源头流失和不规范处置,强化源头分类与后端处置的联动,防范环境风险,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42号)有关要求,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学校实验室废物规范处置,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实验室废物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提高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具体安排
    (一)加强源头管理。各相关学校作为实验室废物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应按要求设立专门的实验室废物存储场所并明确专人管理,配备相关安全设施,保证监控、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
    学校应尽量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对实验废物应尽量先进行减害性预处理或回收利用,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实验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以降低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实验废弃物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废旧剧毒化学品及其原包装,不得混入一般化学废弃物中送处。
    (二)分类收集处置。强化废物回收与处置过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与处置需求,细化“一校一策”,细化废物回收的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规范分类收集工作。学校要制定实验室废物分类处置方案,明确产废种类与数量,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建设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合法委托处置,严禁非法处置。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具体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由教育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相关学校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培训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份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及时清运实验室废物。生态环境部门、教育部门要做好处置企业、统一收运单位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协调。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有实验室废物处置资质和统一收运资质的单位名单告知教育部门,并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清运机制,充分保障中小学校实验室废物妥善及时处置。教育部门要及时摸清所属学校实验室废物的产生量和处置情况,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学校宜在1月初、6月初安排废物清运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联系人及电话
    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吴臻,电话:85886279;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季力,  电话:87238577。   
    附件:1.实验室废物信息申报表
          2.实验室废物分类及推荐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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