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教督办〔2019〕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17〕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加快补齐学前教育短板,经研究,决定就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开展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9年5月。
二、对象
(一)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情况督导:杭州上城区、象山县、乐清市、文成县、泰顺县、海盐县、湖州南浔区、诸暨市、台州路桥区、青田县、庆元县等11个县(市、区)。
(二)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符合标准情况督导:2018年5月(含)以后新评定的二级幼儿园和重新审核认定的二级幼儿园。
三、内容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要求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督导。
(二)按照《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要求,对二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抽样督导。
四、方式
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审核、省级抽样督导的形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相关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附件1)开展自查,填写《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用表》(附件2)。
(二)市级审核。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19年4月30日前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督查用表并上传至zjpgyjjs_yj@163.com。
(三)省级抽样督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织省督学及相关专家,于2019年5月6日—17日对选定的县(市、区)和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把好评级关。从2018年起,凡不按等级园标准配备幼儿园保教人员、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不到相应等级幼儿园标准的、一二三级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年收入达不到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得确定为相应等级幼儿园。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督导工作,梳理工作目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补短板强弱项,充分体现学前教育发展“政府主导”的原则,提升区域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
(三)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积极指导所属县(市、区)开展自查,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本次督导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朱丹,电话0571—88008893;省教育评估院赵婷婷,电话0571—8800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