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财政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19-01-0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0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建立我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国务院领导,省级统筹,市(州)支持,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谁举办,谁投入”的办学经费投入原则,由同级财政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将生均公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公共预算予以保障。举办学前教育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及社会力量应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建立所举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保障制度。

(二)多元投入,分类支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及其他社会力量筹集经费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与公益普惠性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确保农村幼儿园和城市新增幼儿园以公办为主,同时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办学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发展。

(三)省级指导,地方自主。省级依据全省幼儿园的发展情况,制定我省公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指导意见,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制定当地幼儿园生均经费保障标准。

二、适用范围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全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所有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和学前班)。在足额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视财力情况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逐步将拨款制度延伸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幼儿园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在园幼儿人数测算拨付。

三、拨款标准

2019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500元/生·年,确有困难的地区,最迟于2021年达到此标准。在此基础上,幼儿数不足60人规模的幼儿园按60人核定公用经费。

各地要在不低于最低拨款标准的前提下研究制订本地区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收费标准及财力状况,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原有生均拨款标准及其他形式拨款标准高于省定拨款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

对在园幼儿人数较少,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测算低于2018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幼儿园,原则上仍维持现有经费保障方式。

四、经费保障

(一)强化投入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是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责任主体,对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实名制学籍系统,确保学前教育基础数据真实准确。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均公用经费,做好预、决算编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财务内控机制。

(二)落实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各地不得因建立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而扣减或抵顶幼儿园的其他经费。各地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的统筹,确保辖区内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开支范围。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劳务、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体检、投保校方责任险、幼儿园安全及其他各项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财政供养的教职工人员经费、基本建设等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和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二)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利用评价结果,调整完善支持所属公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水平。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现有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学前教育综合奖补等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各幼儿园日常财务行为的监督,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组织联审互查,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首页学校数据培训试卷成语作文专业美术美术小升初

© 2006-2024 如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