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招生简章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2014年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树达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举办、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1月获教育部确认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长沙市, 2014年所招的新生除医学类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外,第一学年均安排在张公岭校区住宿、学习,一学年以后搬至桃花坪校区住宿、学习。医学类专业学生安排在咸嘉湖校区住宿、学习。音乐表演专业军训后安排在桃花坪校区住宿、学习。

第四条 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学生的录取和毕业分别进入国家教育部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普通本科学历电子注册系统。

第五条 树达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树达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树达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协助远程网上录取、负责解释、咨询有关招生政策、做好与上级招生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招生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和录取通知书的印制与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桃花坪1号

   邮编:410012

   联系电话:0731—88653759 88636979 88637686

传真:0731--88653759

网址:http://sdw.hunn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树达学院根据本院的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教学条件和生源状况就业率等情况,提出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各专业学院及时申报专业招生计划和汇总,报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2014年树达学院招生计划为1620人,分别在湖南省、广东省、江西省、河北省、湖北省、山西省投放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专业方向有英语、日语、音乐表演、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视觉传达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酒店管理、旅游管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科学(师范类)、土地资源管理、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师范类)、历史学(师范类)、文化产业管理、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播音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法学、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类)、行政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统计学、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科学(师范类)、生物技术、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学等39个。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和志愿填报顺序预录取,如填报志愿所有专业均不能预录,则实行调剂预录,不愿调剂的予以退档。湖南省内已预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按照安排的专业交费确认,未交费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外省考生开学时交清学费。有关树达学院交费确认的具体方案以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和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网站发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均为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音乐表演、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艺术设计学、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视觉传达设计、学前教育(师范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有术科考试成绩的专业,录取办法是在术科考试和高考文化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如有变动,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在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习期满,修完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2014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