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电子科技大学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电子科技大学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六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考生进档后,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电子科技大学原则上予以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电子科技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电子科技大学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待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信息与软件工程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医学院、格拉斯哥学院在“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下进行招生。

第二十一条 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下进行招生,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格拉斯哥大学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标准参照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指导分数线,结合电子科技大学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投档。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可填报的专业范围及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2019年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为准(详情请参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考科目和要求与普通考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且等级为A级及以上,另一科目不限,且等级为B级及以上,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与普通考生相同。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含附加分)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再相同时,以物理科目等级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以培养电子信息领域拔尖创新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成电英才”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将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江西省、山东省、陕西省等省份择优录取部分考生,专业为电子信息类(“成电英才”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原则上考生高考成绩排名在其所在省份的1200名以内(不含加分,具体名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