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山东建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英语、德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否则不予录取,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语教学为英语,其它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符合我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时,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省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2)专业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本人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考生服从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中;对于按以上原则却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则按投档成绩顺延录取。
(3)出现同分考生时,录取分配专业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科目优先顺序)、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择优录取或进行专业分配。
(4)我校如有济南市走读生计划,招生按照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原则同上。
2.艺术类专业录取
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录取,按照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综合分投档录取。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考生进档后,按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美术统考成绩高者。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综合分分数优先原则。其余省份招生按照所在省份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投档录取、分配专业。色盲、色弱者一律不予录取。
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3.其它
(1)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并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2)对实行高考选测或选考科目的省(区、市),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3)定向生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设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筑学、环境设计(环艺方向)等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的考生。
2.报考我校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一经录取不再进行美术加试。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建议自行参加美术基础的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