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黑龙江财经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对投档考生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条: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第一志愿无法满足时按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CC等级以上,必测科目在4C以上技术合格,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日语、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术科考试。 录取方式按黑龙江省统一规定进行投档录取,即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将向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我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考生的专业分配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