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浙江外国语学院录取规则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河北、广西等10省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他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三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报考本科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20分。
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转升选拔录取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14年“3+2”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转升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睿达奖学金、西溪中华总商会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