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具体录取规则:
1.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2.对于按平行志愿出档的考生,按“先志愿,后分数”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第一志愿专业不满时才依顺序录取其他志愿专业。
3.对于按顺序志愿出档的考生,按“先分数,后志愿” 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艺术体育方向)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学前体育方向)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 艺术类、体育类术科成绩以广西及有关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我校不另安排术科考试。
5. 对出档考生,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否则作退档处理。
6.外语语种:英语。
7.身体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因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教师职业资格证时对身体情况有限定,男性身高160cm以下、女性身高150cm以下或有口吃等情况的考生慎重报考师范类专业。报考美术类考生不能有色弱、色盲。报考舞蹈表演、影视表演、体育教育等专业要求身高男168cm以上,女158 cm以上,身材匀称,五官端正。
8.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