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闽南理工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八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九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招生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录取工作贯彻“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如不符合该专业条件或该专业招生计划已额满,则按第二志愿专业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出档先后,从高分到低分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在总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

第十四条 属政策性照顾投档的考生,视为线上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不录取考生的退档,必须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审查同意。

1、思想政治表现、政审材料不符合有关录取规定。

2、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要求,且不服从调剂。

3、总分较低,所填报专业志愿又无法调剂。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