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录取规则

  三、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计划数120%以内的比例确定学院调档线。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培养要求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数学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国际商务专业、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原则上不低于10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数学单科成绩要求:统计学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未填报该专业志愿男生。

第二十一条 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不招收未填报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第一、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为1分,自第二个专业志愿之后无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