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河北传媒学院录取规则

四、录取政策
1、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2、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分数线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3、对投档的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个别省(市、自治区)有不同投档政策的,按照当地录取政策执行。
4、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五、录取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于我院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市、自治区),承认生源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成绩,按当地的录取政策执行。
2、由我院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市、自治区)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及其专业方向、音乐表演、艺术与科技、舞蹈编导、文化产业管理、表演及其专业方向,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70%和文化成绩的3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3、由我院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市、自治区)的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录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公共事业管理、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类专业,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的50%和文化成绩的5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参照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4、河北省内招收的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承认我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执行本科三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原则按照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录取政策执行;录音艺术、戏剧影视文学、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承认我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专业成绩,录取原则按照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政策执行。
5、如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对艺术类专业校考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该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二)我院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办法执行。